抵押对抵押权人的效力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1-15 11:46) 点击:186 |
抵押对抵押权人的效力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清偿债务的,抵押权人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实质内容,是抵押权人的主要权利。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受偿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抵押权人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受偿。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权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 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同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 通则》的《解释意见》第116条规定:“有要求清偿银行贷款和其他债权等数个债权人的,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应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抵押权人受偿应优先于一般债权人,这是抵押权人同一般债权人相区别的一项实体权利,是抵押权对抵押权人的基本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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