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1-15 14:22) 点击:97 |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 法。”根据这一规定,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罪行,不论犯罪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其罪行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我国领域外,只要犯 罪人处于我国领域之内,我国就应当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依照我国刑法对罪犯予以惩处。 适用普遍管辖权,应当注意掌握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的有关内容,把握我国所承担的义务。只要我国缔结或者加入了某一规定有国际犯罪及其惩处 的公约,我国便承担了对犯有条约规定罪行的罪犯行使刑事管辖的义务。当然,普遍管辖权的行使在实践中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只有当犯有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的罪 犯在我国境内,并且不予以引渡时,我国才能对罪犯实施管辖,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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