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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第一审刑事案件的移送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1-15 14:22)    点击:158
基层法院第一审刑事案件的移送

  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请求后,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接受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 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 请十日内作出决定。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 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 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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