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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应对车祸负全责?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1-15 16:02)    点击:140

什么时候应对车祸负全责?

1、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该当事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

(1)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由过错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3)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4)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5)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6)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7)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2、按照法律规定,现实中有以下情形一般认定为承担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8)逆向行驶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

(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

(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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