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车祸负全责能否认定为工伤?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1-15 16:02) 点击:148 |
对车祸负全责能否认定为工伤? 1、发生车祸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交通事故工伤包括以下情形: (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非本人主要责任,是指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的情形;因本人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即不属于工伤。要特别注意,在认定职工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时应当考虑下列4个必备要素: ①上下班的规定时间; ②上下班的必经路线; ③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责任; ④机动车事故。 (2)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职工,既包括作为机动车驾驶员的职工受伤,也包括非驾驶员的职工受伤。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3、根据对车祸全责的几种情形,结合认定工伤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我们得知: (1)如果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受伤,自己对车祸负全责,则不能认定为工伤,这是毫无疑问的。 (2)如果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发生车祸,对于职工工伤保险而言,坚持的是无责任补偿原则,这就意味着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事故责任是否属于劳动者本人,受害者均应无条件地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劳动者因工伤亡,即使受害者负有责任,也要给予工伤保险待遇,但前提是不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三种情形。这就意味着只要没有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的情形,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发生车祸,无论自己是否应负全责,如果受伤的话,均应认定为工伤。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