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王华兴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一人人有限责任公司特征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1-18 16:50)    点击:102
一人人有限责任公司特征

  一、股东为一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即股东只有一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这是一人公司与一般情形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之处,通常情形下有 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两人或两人以上。一人公司的此一特征也体现其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后者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

  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特征同于有限公司,即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此系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本质区别。

  三、组织机构的简化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只有一个出资人,所以不设股东会,公司法关于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在一人公司系由股东独自一人行使。至于一人公司是否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则由公司章程规定,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法律未规定其必须设立。

  四、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限制

  1、再投资的限制

  (1)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第二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作为股东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此一限制仅适用于自然人,不适用于法人。换言之,一个 法人可以投资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法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再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2、财务会计制度方面的要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3、人格混同时的股东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即发生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的混同,进而发生公司人格与股东个人人格的混 同,此时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股东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将公司和公司股东作为共同债务人进行追索。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 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王华兴律师提供“公司法务  抵押担保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王华兴律师,王华兴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王华兴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892571732,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王华兴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渭南律师 | 渭南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王华兴律师主页,您是第26320位访客